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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报关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暂时进出口报关的定义是什么? 暂时进出口报关的报关单填制要求以及提供的单据要求是什么?
定义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及复运出进境的货物,代码:2600。来源《伊斯坦布尔公约》
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以及提供单据要求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
(1)申报人应当在货物进境或者出境时办理相应的进口或者出口报关手续;
(2)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299),征免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报保证金、保证函、关税保证保险。
(3)报关单“备注栏”填报“暂时进出简要情况说明”;
(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一份结关后由海关签注供企业复运出/进境使用);
(5)《保证函》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关处理后退还企业);
(6)《暂时进/出口申请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关处理后退还企业);
(7)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8)暂时进出口协议;
(9)暂时进出口情况说明(包括暂时进出口简要情况说明,预计使用时间以及复运出/进口时间,公司签章等)。
(10)有关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11)提供货物照片;
(12)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暂准进出货物复运出境
(1)申报人应当在暂准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复运进境时办理相应的出口或者进口报关手续;
(2)报关单贸易方式填写“暂时进出货物”(2600),征免性质为 “其他法定”(299);
(3)“报关单备注栏”标注“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4)“关联报关单”栏目填写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
(5)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一份结关后由海关签注供企业销保使用);
(6)有关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7)原暂时进/出口经海关签章的报关单;
(8)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暂准进出境货物
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
(1)分别另行填制进口报关单以及出口报关单,原暂准进口或者暂准出口报关单征免规定改为“全免”;
(2)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一般贸易”或者其他贸易方式;
(3)申报日期填报实际申报办理纳税手续的日期;
(4)“报关单备注栏”填报批准文号及简要情况说明;
(5)关联报关单”栏中填写原暂准进口或者暂准出口报关单号;
(6)运输方式填报“9”(其他运输);
(7)起运国(地区)、装货港按照原暂时进/出口实际情况填写;
(8)其他栏目按照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的有关规定填报;
(9)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一份结关后由海关签注供企业销保使用);
(10)有关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11)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申请延期
暂准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复运出/进境申请延期:
(1)企业申请展期情况说明(注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复运进/出境的原因,预计展期时间,企业签章等);
(2)《暂时进/出口展期申请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关处理后退还企业);
(3)重新出具的《保证函》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关处理后退还企业);
(4)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其他说明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9类暂准进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批准的延长期)内,可以暂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附海关暂时进出口第四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货物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1、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2、《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 X(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 X(1/60)
3、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4、暂时进口货物期限为六个月, 申报单位因故申请延长期限最长应掌握在一年以内。以上所称“规定期限”均包括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5、暂时进口货物应限于设备、器材以及拍摄电影的胶卷。进口的化学试剂、食品、药品、燃料等消耗性物品,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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